可变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可变更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合同,感觉有些条款对我不利,怀疑这份合同可能存在可变更撤销的情况。我想知道可变更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还有哪些具体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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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可变更合同的性质及其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之后,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原因,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可变更合同的性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可变更合同在被变更之前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没有出现可变更的情形之前,甲要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乙要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次,可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这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这是为了保证合同变更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一方随意变更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最后,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在可变更合同中,当事人一旦行使变更权,合同的内容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第一,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甲误以为乙出售的是A品牌的商品,结果收到的是B品牌的商品,而且A品牌和B品牌在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下甲就可能因为重大误解而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签订了购房合同,乙就可以基于欺诈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丙受甲的委托向乙介绍房屋情况,丙故意夸大房屋的优点,隐瞒房屋的缺陷,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签订了购房合同,而甲知道丙的欺诈行为,此时乙也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第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订的合同,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甲在乙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乙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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