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性质。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当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时,如果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就会被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的归属状态恢复到转让前。这就类似于形成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这里是通过法院裁判)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能够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了形成权的特征。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后,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这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请求。比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撤销该转让行为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仅要撤销行为,还可能涉及请求返还财产等内容,体现了请求权的性质。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它既包含了形成权的要素,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来改变法律关系;又包含了请求权的要素,通过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来保障债权。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的综合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权利。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某一种单一的权利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