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具有怎样的性质?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它的性质。 首先,继承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继承权的核心目的就是让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遗产通常表现为各种财产,比如房产、存款、车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这表明继承权的实现会直接带来财产的转移,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从而满足其经济利益需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其次,继承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继承权的取得往往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成为法定继承人。《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基于身份关系来确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体现了继承权的身份权性质。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再者,继承权具有期待权和既得权的双重特性。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因为此时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继承人的资格也可能因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丧失,所以继承人只是有可能在将来获得遗产。而当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合法有效的遗产时,继承人的期待权就转化为既得权。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此时,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实际取得遗产。 综上所述,继承权具有财产权、身份权的性质,并且兼具期待权和既得权的双重特性。这些性质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继承权在法律上的特点。了解这些性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