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在票据法里,这个利益返还请求权到底算什么性质。是像普通债权一样,还是有其他特别的属性呢?希望能了解一下它在法律上的准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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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益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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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的性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 从性质上来说,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产生的一种权利,它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持票人可能因为疏忽忘记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但出票人或承兑人却因此获得了利益,这时利益返还请求权就起到了矫正这种利益失衡的作用。 利益返还请求权更类似于一种民事权利,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票据法中,当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获得额外利益,且这种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时,持票人就可以依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要求其返还。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本身就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问题。二是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例如,持票人超过了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权利,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手续进行提示付款等。三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利益。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持票人也就不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在实际应用中,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持票人在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票据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持票人是否符合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条件,以及出票人或承兑人应返还的利益范围。 综上所述,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一种在票据权利消灭后,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设立的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民事权利。它对于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交易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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