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销售的假药属于什么性质?
我家亲戚开了个小药店,进货时不小心进到了一批假药,还没来得及销售就被发现了。我想知道这些未销售的假药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亲戚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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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的假药,在法律上同样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假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所以,只要药品符合上述情形,无论是否销售,都被认定为假药。 对于未销售的假药,虽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但在法律责任方面仍需承担相应后果。从行政责任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即便假药未销售,药品监管部门也会对涉事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没收假药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违法所得,同时可能会有罚款等措施。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销售的假药,如果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同样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会综合假药的成分、功能主治、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考量。 综上所述,未销售的假药依然是法律严格管控的对象,涉事主体可能面临行政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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