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包括哪些?

我在一场诉讼中,感觉涉及到很多人都和这个案子有直接关系,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都有哪些。我想知道哪些人能被归为这类当事人,他们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view-more
  • #共同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人在同一个官司里,因为有着共同的利益或者责任,法院得把他们的事情一起处理。 那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都包括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比如张三的个体商店挂靠在某集体企业名下经营,一旦出现纠纷涉诉,张三和这个集体企业就要一起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其次,在企业法人分立的情况下,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依据同样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假如一家公司分成了两家公司,在公司分立之前的业务引发了官司,那么这两家新公司都要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再者,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这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例如甲公司把自己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合同纠纷,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就要一同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还有,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比如在一场遗产继承官司中,部分继承人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就得通知其他继承人来参与诉讼,如果有的继承人不想参加但也没说不要遗产,那法院还是会把他列为原告。 另外,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就会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起参与诉讼。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