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合理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为了治疗伤病而支出的费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这次医疗事故额外产生的看病费用,医院是要承担的。 误工费也在赔偿范围内。如果患者因为医疗事故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因为医疗事故耽误工作少挣的钱,医院要进行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可以主张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偿。 陪护费同样不容忽视。要是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专人陪护,那么陪护人员的费用医院也得承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针对的是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情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这是对患者因残疾导致生活不便和收入减少等情况的补偿。 残疾用具费,如果患者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这也是合理的赔偿项目,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丧葬费是在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当患者有需要扶养的人时,医院要承担相应的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是患者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有规定。 住宿费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总之,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