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成立当年是否需要零申报企业所得税?
我新成立了一家分支机构,不清楚在成立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的规定。不知道是不是需要进行零申报,也不了解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政策依据,所以想问问分支机构成立当年到底要不要零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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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于分支机构成立当年是否需要零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新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无需参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这并不直接等同于要进行零申报。 对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来说,零申报是指在纳税申报所属期内,企业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如果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有实际经营活动,产生了收入、成本等,就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而不是零申报。若分支机构成立当年确实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没有取得收入,也没有相关成本费用发生,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可以进行零申报。 不过,企业要确保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如果虚假零申报,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比如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企业应依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零申报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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