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证人是否需要回避?
我在一个案件里涉及到鉴定人和证人,我不太清楚他们在法律上有没有回避的要求。就怕他们和案件的相关人员有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想问问鉴定人和证人需不需要回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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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鉴定人和证人是否需要回避,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来说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虽然此条是针对审判人员,但鉴定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同样适用类似的回避规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比如,鉴定人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那他在鉴定过程中就可能存在偏袒的嫌疑,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回避。 接着看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与鉴定人不同,一般情况下,证人不需要回避。这是因为证人的主要作用是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强调的是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因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等情况而需要回避。不过,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会影响其证言的证明力。比如,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亲属,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相对较低,法官在判断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综上所述,鉴定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需要回避,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而证人一般不需要回避,但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会对其证言的证明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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