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了行政赔偿相关的事,行政部门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侵害,我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诉讼过程中,对于被诉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想了解下具体的流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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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导致损失时,可依法请求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处理因被诉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赔偿问题时,首先要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例如,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那么该处罚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其次,要确定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如财产的损失、收入的减少等;也包括精神损害,如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等。对于物质损害,一般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比如因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导致财产损坏的,应按照损坏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但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会判决被告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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