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诊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当遇到拒诊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流程处理。首先是报告与调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然后是收集证据。患者一方要注意收集与事故相关的各种证据,比如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收费凭证、与医生或医院工作人员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处理至关重要。而医疗机构也需按规定妥善保管相关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接下来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就进入协商赔偿阶段。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双方的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话,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定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