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有哪些负面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法律层面来看,竞业限制规定本身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所谓的“负面影响”。 对于劳动者而言,竞业限制可能会限制其就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意味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不能到特定的竞争单位工作,这可能会让劳动者错过一些合适的工作机会,影响其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设置竞业限制也存在一定成本。一方面,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不合理地扩大竞业限制范围、期限等,可能会引发与劳动者的纠纷,耗费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这些问题。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如果大量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可能会阻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不过,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平衡这些关系,以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市场的多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