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虚假宣传是如何处罚的?


在商业活动中,虚假宣传是一种不诚信且违法的行为,新广告法对此有明确的规范和处罚措施。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虚假宣传。简单来说,虚假宣传就是经营者通过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新广告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且要求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会根据广告费用进行罚款。具体而言,如果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广告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如果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