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怎样规定的?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首先,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好比是公司的“例会”,大家按照既定的时间聚在一起讨论公司的运营情况。而临时会议则是在特定情形下召开的。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关于股东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享有一系列权利。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意味着股东的表决权是和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相关的,股份越多,表决权越大。此外,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再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体现了对于一些重大事项,需要更高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以保障公司决策的谨慎性和稳定性。 最后,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新《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使得小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能够有更大的影响力,保障了小股东的话语权。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查阅权、建议质询权等权利,监督公司的运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既保障了公司决策的高效性,又注重了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小股东权益的维护,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