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批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涉嫌妨害公务不予批捕存在多种情形。 首先,如果被拘留的人实际上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需要去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通常不会批捕。比如说,只是和执行公务的人员有一些小的言语冲突,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阻碍行为,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这是基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过度追究轻微行为的原则。 其次,当嫌疑人涉嫌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相关证据也确实充分,同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量刑角度看,可能判处的是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没有逮捕的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能不批捕。例如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是因为一时冲动而犯罪,且事后积极认错,对社会再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逮捕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中关于必要性等方面的考量,就可能不批捕。 再者,如果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案件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足,没办法达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检察院同样可能做出不批捕决定。因为司法机关要保证每一个逮捕决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不能在事实和证据存疑的情况下随意批捕。 另外,要是嫌疑人罪当逮捕,但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等多方面考虑,可以不批准逮捕 。 相关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