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如何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

我在购物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想维权却感觉困难重重。听说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消费者维权难方面有新举措,我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具体是通过哪些方式来解决我们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好让我在以后的消费中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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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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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多个方面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以下从不同维度进行阐述。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该法加强了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以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被动。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就好比给消费者在购物前装上了一双‘慧眼’,能更清楚地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为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减少了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维权难题。 其次,针对消费者后悔权问题,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多了一层保障。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方式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可能收到的商品与预期不符。例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衣服,拿到手后发现尺码、颜色等与商家描述不一致,就可以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除了一些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在规定期限内退货。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减少了消费者因冲动消费或商品与描述不符而产生的维权成本。 再者,在举证责任方面,新消法也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前,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往往需要自己去证明商品存在问题,这对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检测手段的消费者来说非常困难。现在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耐用商品质量问题时更容易维权。 最后,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大规模侵害时,单个消费者可能因为维权成本高、力量薄弱等原因而放弃维权。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集中力量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强大的后盾,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赋予后悔权、调整举证责任和规定公益诉讼等多方面的举措,全方位地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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