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裁判有什么新思路?

我和我爱人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现在因为某些原因可能面临离婚,我不太清楚在夫妻债务的裁判上现在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下现在对于夫妻债务问题裁判有没有新的思路,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看看这些债务最终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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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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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债务问题裁判新思路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夫妻债务的基本概念。夫妻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它主要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在过去,对于夫妻债务的裁判,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例如,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有时仅依据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配偶被牵连承担债务。为了更好地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有了新的思路和规定。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夫妻债务的裁判提供了新的规则。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强调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认可的,或者一方事后表示同意承担的,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只要是为了这些家庭日常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则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数额比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要想让另一方也承担债务,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借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新的裁判思路更加注重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同时也合理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要求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综合考虑债务的形成原因、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这样的裁判思路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更适应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夫妻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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