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十四条有哪些补充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承接。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出台的相关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初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引发了一些问题,部分夫妻一方可能被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所牵连。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24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该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完善和补充,更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