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否意味着原配权益未受法律足够保护且放纵了小三行为?


《新婚姻法》即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不意味着原配的权益未受到法律足够保护,也不存在对小三行为的放纵。 首先,从原配权益保护角度来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原配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在财产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该是平等协商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重大处分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若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原配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在婚姻中所遭受的损失。 其次,关于对小三行为的约束。虽然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小三”设立专门的罪名(除非构成重婚罪),但小三的一些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小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了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如前面所述,小三接受有配偶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配有权要求返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三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过一系列规定,在保障原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一些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并非如部分人误解的那样对原配权益保护不足和放纵小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