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是如何解释的?
我再婚了,对方带着一个孩子。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和这个继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比如我需不需要抚养他,以后他有没有义务赡养我。想了解下新婚姻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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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相关内容已被整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但我们仍可以依据民法典来了解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继父母,就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则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抚养教育的角度来看,如果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思想上的教育等,就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继子女,就像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一样。比如,要保障继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上学的机会等。 从赡养的角度来说,当继子女成年并且有经济能力时,对于曾经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例如,要为继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等。 此外,在法定继承方面,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法定继承权。也就是说,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也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这是基于他们之间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给予的平等保护。 总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为关键判断标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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