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入伙方式有哪几种?


在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入伙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受让入伙。这是指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而加入合伙企业。简单来说,就是原合伙人把自己在企业里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权益卖给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从而获得合伙人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入伙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统一认可,不然转让无法生效。而且,转让完成后,新合伙人要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其次是增资入伙。新合伙人投入新的资金、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增加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进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新成员。比如,合伙企业因业务拓展需要资金,新合伙人注入一笔资金,同时获得相应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这为新合伙人以多种形式增资入伙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新合伙人在以劳务出资时,需要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最后是继承入伙。当原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是,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等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