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遗产有哪些新规?


在我国,继承父母遗产相关的新规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首先是继承的开始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比如,父母一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过法定程序被法院宣告死亡,那么继承就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 关于法定继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于代位继承,《民法典》也有新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就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使得侄、甥也有可能继承遗产。 在遗嘱继承方面,《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