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有什么新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有时会出现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却打算起诉离婚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法律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适用正常离婚的法律规定。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会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这种同居关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处理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有重大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是否补办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起诉流程,对于按事实婚姻处理的情况,起诉离婚和正常离婚程序类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而对于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情况,如果仅涉及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离婚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时间和实际情况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