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有什么新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垫付医药费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新规定。 首先,从交强险方面来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里所说的“垫付”,是指保险公司先拿出钱来支付抢救费用,之后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也就是说,这笔钱最后可能还是要由致害人来承担。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的限额一般是1.8万元。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会在某些情况下垫付相关费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垫付后,同样会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再者,关于肇事方是否要垫付医药费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肇事方必须垫付医药费。不过,从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出发,很多肇事方会选择垫付部分费用。如果肇事方垫付了医药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后续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如果涉及到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划分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等情况来确定。总之,在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这件事情上,各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