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哪些新情况?


在离婚案件中,所谓的“新情况”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编做了诸多调整和完善,这些都对离婚案件产生了影响。 在财产分割方面,以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可能相对模糊,但现在更为清晰。比如《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明确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有了新规则。以前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让一方“背锅”承担债务,现在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子女抚养权判定上,《民法典》也有新的倾向。以前主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现在更加注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例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更多地询问孩子的想法,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不是单纯依据经济等因素。 另外,离婚冷静期也是《民法典》施行后的一大新情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