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方法有哪些新思考?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案子,里面牵扯到数罪并罚的情况。我不太明白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想知道现在对于数罪并罚方法有没有新的思路和方式,这些新思考会对实际判决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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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在理解数罪并罚方法的新思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传统的数罪并罚方法。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传统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 关于数罪并罚方法的新思考,一方面是更加注重刑罚的个别化。传统的数罪并罚方法更多是基于刑期的简单计算和限制,但新的思考认为应该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动机、犯罪后的表现等。例如,一个犯罪人虽然犯了数罪,但其中有一些犯罪是因为生活所迫,并且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在数罪并罚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理。这其实也是符合《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另一方面,新思考还关注到数罪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数罪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数罪并罚时可以有不同于传统的处理方式。对于牵连犯,以往有观点认为应从一重罪处罚,但现在也有新观点认为可以在数罪并罚时综合考虑其关联性,适当调整刑罚。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也更加复杂。比如网络犯罪中,可能一个犯罪人同时实施了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个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新型犯罪的数罪并罚,需要结合其犯罪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更合理的量刑。新的思考就是要让数罪并罚更加科学、合理,既能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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