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大家都比较熟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在商标注册方面,新商标法有特殊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比如,甲公司有一个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美味佳”用于餐饮服务,乙公司若在餐饮服务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美味佳”或者类似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给予注册的,而且乙公司也不能使用这个商标,这样就防止了他人通过模仿驰名商标来搭便车,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更大。同样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举个例子,丙公司注册了驰名商标“飞翔”用于飞机制造,丁公司如果想在化妆品上申请注册“飞翔”商标,由于丙公司的“飞翔”商标是驰名商标,丁公司的申请很可能不被批准,并且丁公司不能使用该商标。这就扩大了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也能阻止他人恶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侵权处理方面,驰名商标也受到特殊对待。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特殊的法律救济。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驰名商标侵权,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会综合考虑其知名度等因素。如果侵权人恶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商标法还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业宣传噱头,回归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的本质。《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违反该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新商标法从商标注册、侵权处理、宣传规范等多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保护,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