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案中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是怎样的?


在新闻媒体侵权案中,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在社会中的良好名声。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如果存在虚假内容、侮辱性言辞或者不当评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则是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受害人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接下来,我们谈谈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新闻媒体侵权案中,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就应当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虽然受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会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受害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在新闻媒体侵权案中,受害人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胜诉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