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无财产可执行是否会被纳入失信人?
我有个债务纠纷的案子,法院判决我要还钱,但我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了。我担心这种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已经没有财产可执行,到底会不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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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已无财产可执行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简单来说,就是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不具备履行能力,而不是故意不履行义务,通常是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上述法定情形,即便无财产可执行,也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法院在判断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故意逃避执行等行为。所以,若确实无财产可执行,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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