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履行和解协议后对连带责任人是否不恢复执行?

我和别人有连带债务关系,后来债权人与其中一个债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这个债务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现在债权人又想对我恢复执行,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已履行和解协议后对我这个连带责任人还能不能恢复执行,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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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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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履行和解协议后对连带责任人是否不恢复执行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偿还全部债务,而责任人偿还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和解协议则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会作执行结案处理。也就是说,一旦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执行程序通常就结束了。 从连带债务的角度来看,当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对于其他连带责任人是否恢复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能够使得整个债务得到清偿,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 然而,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只是部分清偿债务,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内容并未涵盖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仍然有可能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因为在连带债务中,每个责任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责任,直到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例如,甲、乙、丙三人对一笔1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偿还50万元后,债权人不再追究甲的责任。甲履行了这50万元的还款义务。如果这50万元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乙和丙恢复执行。但如果这50万元只是部分债务,剩余的50万元债务依然存在,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乙或丙承担剩余的还款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想要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未完全清偿债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的申请。 综上所述,已履行和解协议后对连带责任人是否恢复执行,取决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是否使得全部债务得到清偿。若债务已清偿,则通常不能恢复执行;若未清偿,债权人仍可能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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