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仲裁时效该如何计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而仲裁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人在这个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失去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关于竞业限制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竞业限制纠纷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比如,协议约定每月15号支付经济补偿,到了15号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从这一天起就知道权利可能被侵害,仲裁时效也就从这天开始。 另外,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发现后,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例如,用人单位通过调查发现劳动者在离职后去了竞争单位工作,那么从发现这个事实的当天起,仲裁时效启动。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所以还是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 总之,在处理竞业限制仲裁时效问题时,要准确判断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同时关注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够通过仲裁程序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