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是否拥有留置权?
我之前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把东西放在我这,现在我怀疑他这个东西的取得方式不是善意的。我想知道,在这种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我对这个东西是否有留置权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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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和留置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但并没有明确提及占有的动产是否必须是对方善意取得的。 一般情况下,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权人的占有是合法的。如果债权人明知该动产是对方非善意取得而来的,可能会影响其占有合法性的判断。例如,若债权人在知道该动产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还接受占有并主张留置权,这种行为可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交易和权益,对于明知违法情况还参与其中的行为,不会给予留置权这样的优先受偿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占有了该动产,并且满足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如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那么债权人仍然有可能享有留置权。所以,不能简单地说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就一定没有留置权或者一定有留置权,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满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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