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我去报销药费,结果被拒绝了。我想知道这种不予报销药费的情况,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呢?它是不是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呀?我不太懂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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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我们需要先弄清楚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概念,以及不予报销药费这一行为的性质。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就包括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公民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药费报销的场景中,如果负责药费报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那么当它们作出不予报销药费的决定时,这一行为就可能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比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药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核和决定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 如果参保人员认为自己的药费符合报销条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却不予报销,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该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报销药费的职责。因为这涉及到公民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然而,如果药费报销是发生在商业保险范畴内,保险公司不予报销药费,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投保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总之,判断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关键在于作出不予报销决定的主体是否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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