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我在处理公司的税务事务时,遇到了一些货物不视同销售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比如一些库存商品改变了用途,但又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我想知道依据法律规定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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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视同销售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转出通常指的是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因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规定中的情况时,即使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企业将购进的一批原材料用于建造职工食堂,这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是用于集体福利,按照上述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些货物没有用于应税项目,也就无法产生销项税额,如果不转出进项税额,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然而,如果货物的使用既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也没有出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就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例如企业正常销售库存商品,既不是视同销售情况,也不存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就无需进行转出操作。所以,判断不视同销售是否要转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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