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
我最近了解到法定指定辩护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以便在遇到相关法律事务时能有清晰的判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所以想问问具体有哪些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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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通俗来讲,就是当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自己没办法请律师辩护时,法院会安排律师来帮他。 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根据该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那么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就很清晰了。比如被告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属于盲、聋、哑人,也不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所涉案件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同时被告人也不是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就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另外,如果被告人虽然符合上述特殊身份情况,但已经自行委托了辩护人,也不需要法院再进行指定辩护。总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条件的情形,都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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