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说是否算传闻证据?

我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案件相关内容,对证据这一块特别好奇。尤其是非目击者在法庭上进行陈说这种情况,想弄清楚这到底能不能算传闻证据。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判定角度,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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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说有可能算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它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表达出来的观点或意向;二是该证据源自庭外尚未到庭之人;三是其用途在于证实表述的真实性。 从分类来看,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其中一种形式为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另一种形式为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三大类中就包含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所以从这个角度,如果符合上述特征,非目击者当庭陈说就可能是传闻证据。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意味着即使是非目击者当庭陈说,如果经过合法的质证等程序,也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不过,传闻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它有可能失真,因为具有复述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它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难以证实,还会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并且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在法庭上进行,裁判官难以直接观察原始证人作证的表情和反应,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关概念: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证据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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