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公证人有什么相应责任?


在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探讨公证人相应责任问题,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公证人在整个公证过程中的职责。公证人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意味着,公证人在办理公证业务时,有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当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如果公证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比如没有合理怀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就进行了公证,那么公证人可能存在过错。一旦因为这种不严谨的公证行为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公证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追偿。 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要对一份合同进行公证,但是提供的合同存在一些关键条款不明确,且相关的履行证明等证据不足,公证人却没有要求当事人补充这些证据就完成了公证。后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公证机构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公证人故意忽略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完全没有按照审查流程操作,公证机构赔偿后就可以向该公证员追偿。 此外,对于公证人责任的认定,通常需要经过相关的调查和评估。可能会有专门的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介入,根据具体的公证业务情况、公证人的操作流程、证据审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公证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时,公证人如果没有履行好审查职责,就可能面临让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自身被追偿的风险。所以,公证人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