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定罪还是不处罚?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说某种情况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我就搞不明白,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到底是意味着不定罪呢,还是不处罚呀?我想知道这两者的区别,还有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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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既可能意味着不定罪,也可能是在定罪的情况下不处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司法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刑事追诉行动,让其不用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不定罪。这表明该行为虽然看起来好像有点像犯罪,但因为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也不大,按照法律的规定,它根本就不算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定罪和处罚的问题。 而在其他一些情形中,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行为本身是构成犯罪的,也就是已经定罪了。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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