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如何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网络信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信息犯罪作出了诸多重要规定,人大法工委的解读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具有关键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网络信息犯罪的几个主要方面。它增设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个罪名简单来说,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的,就会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从法工委的解读来看,这是为了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在网络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大量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加以管理,可能会导致不良信息泛滥,影响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也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中体现。法工委解读强调,这是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网络犯罪,防止犯罪行为在网络上的蔓延。因为在网络时代,很多犯罪行为都是通过网络来策划和组织的,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再者,《刑法修正案九》还对网络犯罪的共犯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工委的解读指出,在网络犯罪中,很多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将这些行为纳入共犯范围,能够更全面地打击网络犯罪链条。 此外,人大法工委的解读还强调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信息犯罪的规定是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人大法工委的解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