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异议是什么?

我在参与一个国际商事交易时,对交易中的仲裁条款有疑问,不太清楚关于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异议的相关规定。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这种异议,提出异议有什么流程和要求,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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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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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异议,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某一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提出质疑。通俗来讲,就是认为某个国际商事方面的争议不适合用仲裁来处理,从而提出反对意见。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可仲裁性是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才能提交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通常涉及跨国的商业活动,比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在这些活动中,当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能会根据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商事争议都能仲裁。 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虽然这主要是针对国内仲裁,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有类似的原则。一般来说,涉及公共政策、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争议,可能不具有可仲裁性。 当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有异议时,通常需要在仲裁程序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提出异议的主体一般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异议的提出方式通常是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和依据。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庭认为异议成立,那么该争议可能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在国际层面,不同国家对于可仲裁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可能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等方面的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有不同的态度。这就需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有些国家可能规定某些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事项不可仲裁。 总之,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合法有效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及时了解法律规定,按照程序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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