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问题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则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首先是监督义务。保证人有责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简单来说,保证人要时刻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确保其不违反这些规定。 其次是报告义务。如果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保证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也就是说,一旦保证人察觉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迹象或者已经违反规定,必须马上向执行机关报告,不能隐瞒或者拖延。 另外,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监督和报告义务,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罚款的具体数额和标准,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保证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一般是指保证人故意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严重行为,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义务,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职责,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