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在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意味着被取保候审人不能随意离开自己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因为司法机关需要随时能够找到你,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离开,必须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才行。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如果你换了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或者电话号码等信息,要在一天之内告知执行机关。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随时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接到传讯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能通过威胁、贿赂、引诱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作伪证,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不能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也不能制造虚假的证据,更不能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统一口径,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被取保候审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