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达成解决行政争议协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这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愿意进行调解,任何人不得强迫。实体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复议机关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尊重和保障。 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调解的程序要合法,要遵循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和调解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不能通过调解让行政机关作出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如果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正原则: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分析争议的焦点和事实情况,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解。只有做到公正调解,才能使当事人信服,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并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复议机关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只有了解清楚争议的来龙去脉和双方的责任,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工作,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