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应当遵循什么?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听说行政复议机关会进行调解。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调解得遵循啥规则,就怕到时候自己权益受损。我想了解下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时都有哪些必须遵循的东西,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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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调解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以下是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应当遵循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愿原则。这意味着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参与调解或者接受调解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体现了只有双方自愿签字,调解协议才生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愿权。 其次是合法原则。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活动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在涉及行政处罚的复议调解中,调解结果不能低于法定的处罚下限,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调解。 再者是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例如,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其是行政主体就减轻责任;对于申请人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能无原则地迁就。 最后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前要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了解,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才能使调解结果公平合理,避免“和稀泥”式的调解。这样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争议,也更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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