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我和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打算申请行政复议,听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但我不知道调解要遵循什么原则,也担心调解过程不公正。所以想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到底要遵循哪些原则呢?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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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关调解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自愿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要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参与调解。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接受调解方案。就好比两个人谈买卖,得双方都愿意谈、愿意达成协议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签字认可。 其次是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和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调解让行政机关做出违法的让步。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严格把关,确保调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再者是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平地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偏袒任何一方。要全面、客观地了解事实,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最后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在调解之前,行政复议机关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是非曲直。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双方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调解就可能缺乏依据,难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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