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有什么特征?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首先,它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这意味着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复议机关都不能强制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 其次,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行政复议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调解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主持调解时,要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具有灵活性。行政复议调解不像行政复议决定那样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格式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沟通和协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效率,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 另外,具有高效性。相比于传统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行政复议调解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就可以得到及时解决,避免了漫长的复议和诉讼程序。这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最后,具有终结性。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复议机关确认,该调解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