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在融资租赁交易里,出卖人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承担着一系列法律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首先是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出卖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符合合同要求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这就好比您去商店买东西,商家要按时把您买的东西准确无误地给到您手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其次是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要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出卖人要负责维修、更换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确保对租赁物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不会有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出卖人不能把存在产权纠纷或者被抵押、查封的物品当作租赁物卖给承租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出卖人还有附随义务。这包括提供租赁物的相关资料、说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等,以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和维护租赁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这些附随义务,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应该履行这些协助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中的出卖人在租赁物交付、质量和权利担保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出卖人必须严格履行,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