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我和别人签了仓储合同,不太清楚自己和对方都有啥义务。我把货物放对方仓库储存,不知道我要做啥,对方又该承担啥责任。想了解仓储合同里双方具体都有什么义务,免得之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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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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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下面分别为您介绍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和存货人的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首先是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保管人在接收货物时,要认真检查货物是否和合同约定一致,如果没检查出来问题,之后发现货物有不符约定的情况,保管人就要负责赔偿。 其次是给付仓单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就像是货物的“身份证”和“提货单”,它证明了存货人把货物交给了保管人,存货人之后可以凭借仓单来提取货物。 再者是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如果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是危险通知的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最后是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即使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也应及时返还。 存货人的义务: 其一,说明义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仓储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存货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存货人未告知,致使仓储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支付仓储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如果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此外,存货人还应当支付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输费、修缮费等。 其三,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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