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保外用药能否由保险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医保外用药是否可以由保险赔偿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交强险部分,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的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通常并没有明确排除医保外用药的赔偿。也就是说,只要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之内,医保外用药费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这是因为交强险的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不能因为用药是否属于医保范围而影响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 而商业保险方面,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商业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约定来确定赔偿范围的。有些商业保险合同中会约定,只赔偿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然而,这样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被法院认可,保险公司仍需对医保外用药进行赔偿。 此外,从公平和合理的角度来讲,医保外用药往往是治疗所必需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生会根据伤者的实际病情来选择合适的治疗药物,而不会仅仅局限于医保范围内的药物。如果因为保险合同的限制而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支持受害人对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