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哪些?

我在生活中遭遇了人身损害,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是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范围,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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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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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那么,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具体有哪些呢? 首先是侵权行为人。这是最常见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比如,甲故意殴打乙,致使乙受伤,那么甲就是侵权行为人,需要对乙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未成年人小明在玩耍时将同学小红打伤,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就需要承担小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还有用人单位。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送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伤了路人,此时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对路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小李雇佣小张为其搬家,小张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碰伤了邻居,那么小李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对邻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有相关规定。 最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商场作为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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